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3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D00966│股票│1│1000│││1│││││││├─┼──────────┼───────┼──┼──┼──┼──┤│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D00967│股票│1│1000│││2│││││││├─┼──────────┼───────┼──┼──┼──┼──┤│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E0669│股票│1│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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