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自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自字第32號自訴人 袁孝和 自訴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涂榮廷 律師被告 林森
鄭欣威 陳曉風 蘇興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裁定如下:
一、被告蘇興禧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9008號偵查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檢視後,因該案卷內部分證物與本案卷內證物相同,而疑有同一案件關係,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蘇興禧部分裁定再開辯論。
二、按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就被告林森、鄭欣威、陳曉風部分,因依自訴意旨所載之其等犯罪事實,與前揭再開辯論之被告蘇興禧部分犯罪事實同一,爰認應與前揭再開辯論部分一併審結,延展本案宣判期日至105年4月29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宣判。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薛博仁法官張谷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鈺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