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70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聖忠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複代理人 林香均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邱義雄 訴訟代理人 鄭文昌 訴訟代理人 蘇芳男 上列當事人間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定105年4月2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鳳山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