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97號聲請人 周德先 訴訟代理人 周晉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397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柏瑞證券投││││││001│資信託股份│柏瑞巨人基金│21-D0-00-000000-0│1│10,000│││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