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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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冠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冠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王冠文因詐欺案件,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8日法授矯字第100011479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12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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