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成 立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高雄
相 對 人 彭世佳 即鋐佳企業行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小調字第81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
15日上午10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譚德周
書記官 胡淑芳
通 譯 吳政勳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整,並於民國九
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