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36號具保人 張金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葉國明 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葉繳納的保證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葉國明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嗣又由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加保保證金新台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張金葉繳納現金二十萬元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葉國明因贓物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執字第4173號通知執行未到案而以彰檢文偵盈緝字1561號通緝書通緝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本院傳訊被告葉國明亦拒不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王邁揚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