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3號上訴人 陳燕娥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金頓 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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