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51號原告 蘇葉隆
游德倡 被告 林文河
江美娥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惟查,依原告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更正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貳萬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零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貳萬壹仟零玖拾柒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楊千儀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