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39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39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0月2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下同)
95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拾肆點肆柒計算之利
息。另自95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陸個月以內者,按前
開利率百分之拾,逾期超過陸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
百分之貳拾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