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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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5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沁筠選任辯護人蘇慶良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葉沁筠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奇
法官黃傳堯
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洪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