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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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關永棠 被告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
法官王耀霆
法官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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