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裁判案由:返還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關永棠 被告 胡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秦慧君法官王耀霆法官周玉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