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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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8號原告 鄭麗容 即 永宏美 商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裕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3年度司促字第11570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限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8,8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99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9,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