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1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39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73號、第5586號、第8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錦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張宸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