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于庭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羅于庭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之2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林于心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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