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1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明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柒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帳款金額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手續費,其應計付之手續費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明貴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14,913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37,790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