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富華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