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等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逾三年始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顯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雖被告就本案已坦認犯行,且本院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判決有期徒刑八月在案,然本院參酌被告前已通緝逾三年始到案,且尚有其他刑案尚未審結,併審酌卷證其他資料,認被告恐有再犯同一犯罪之虞,且為確保執行順利,認前開羈押事由依舊存在,是依法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本院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當庭裁定如上,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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