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告 湯珍滿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 湯之盤 等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記載被告甲(姓名不詳),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為文書之送達,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