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8號原告松華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松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複代理人 蔡美君 律師
程才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