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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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秀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子瀚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91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到院。經查,㈠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22,250元(按上訴聲明係請求被上訴人再將系爭26-2、27、29-2、32-1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各3/10再移轉予上訴人,而上開土地按公告現值計算其應有部分各3/10,分別為509,250元、222,000元、2,022,000元、2,169,000元,共計4,922,250元)。㈡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按系爭28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5,依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其價額為293,500元),以上㈠及㈡兩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215,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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