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3號原告 沈仁利 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複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被告 袁小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被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遲到入庭,並具狀表示尚有抗辯事項欲提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