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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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文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9年度執更字第156號),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 許文峰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文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茲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許文峯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