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03號原告 周麗容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被告周麗容之子被告 邱永隆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周麗容之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邱永隆(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原告周麗容(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邱永隆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邱永隆於民國98年12月22日離婚,婚前原告與被告邱永隆分居多時,原告與第三人同居並產下一子,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邱永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陳報狀陳述其與原告婚姻存續期間雙方並無夫妻之實,原告所生之子並非其子。
四、查原告與被告邱永隆於結婚後,於98年12月22日離婚,嗣於00年0月00日生下一子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影本為證,堪認屬實。
五、按民法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2年內提出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周麗容之子00年0月00日出生,其受胎期間,即從出生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仍係在原告與被告邱永隆婚姻關係存續中,依同法第1063條第1項之規定,推定被告周麗容之子為原告與被告邱永隆之婚生子;惟查,經台大醫院血緣鑑定結果,被告周麗容之子與訴外人 李政明 之親子關係概率值為
99.994009%,有該院基因醫學部99年11月3日血錄鑑定報告書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周麗容之子並非原告自被告 邱永福 受胎懷孕。基此,原告於99年9月16日提起本訴,自其知悉被告周麗容出生之日起未逾2年,故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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