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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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建勇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黃馳凱 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建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王沛雷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恆壽中華民國9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