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11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劉炎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高雄市○○區○○街○○巷○○弄○號七樓之4
,此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5日
書記官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