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被告 高正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914號支付命令,敦促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 高明宗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新臺幣(下同)50,10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就本院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1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虹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