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丁聖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文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691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何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