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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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調字第158號聲請人 吳俊德 相對人 林青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將車輛賣給被告,因該車有汽車貸款,而約定由被告代償汽車貸款,原告並依約陸續交付新臺幣9萬元(下同)予被告,惟被告並未將汽車貸款結清,原告向被告表示合約失效,要求被告歸還當初交付給被告之金錢。嗣雙方於基隆信義派出所達成和解,約定被告應於民國
108年2月14日歸還9萬元,惟被告僅返還2萬元,尚欠7萬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龜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