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陳春求 即聯華數位影印店
訴訟代理人 陳貝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949元;併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0,4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