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489號

上訴人 陳春求 即聯華數位影印店

訴訟代理人 陳貝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文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部分(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949元;併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部分(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0,4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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