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豐世發 即創世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後,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二○
一四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五年度東小字第二
六二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
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
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
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
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95年度執字第2014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本
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95年度東小字第262號之訴訟卷宗
審查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審酌首
揭情形,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莊松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於10日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彭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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