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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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8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蘇筱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二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