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小字第29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8日上午10時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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