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6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義杰被告林義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義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義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林義杰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審判,亦未在監在押,有送達證書及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拘提未獲之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首開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