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19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丙○○原告己○○被告 賴玉瑞 即祭祀公業 賴文記 申報人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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