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漢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友邦國際信用
卡)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人星展銀行)法定代理人 池野淳一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郭漢明聲請清算案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本院司法事務官業已依本件確定清算債權表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分別予以公告並訂分配期日在案,茲本院司法事務官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分配表及分配筆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許瑜容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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