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曾國賓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3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公司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再其行為嚴重危害金融秩序,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
茲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6月25日期滿,惟經本院於99年
6月14日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彭全曄法官陳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