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98年6月3日聯合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遺失附表所示之股票,其股票號碼依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12日台塑股掛字第001465號函所載為「083NX0000000-0」,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464號裁定准予對附表所示之股票為公示催告,然聲請人登載報紙時,卻誤登載為「087NX0000000-0」號,與附表所示之內容有異。又股票號碼為辨示股票之重要依據,上開歧異顯有肇致持有前揭票之人即受公示催告人因誤認或疏於注意而未及申報權利之可能。從而,聲請人雖已為公告,惟其既未將如附表所示股票之重要內容為正確無誤之揭示,其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4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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