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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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為零點壹陸壹公克,暨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161公克),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7月29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80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該案經查扣之上揭晶體1包,經送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後淨重為0.161公克),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9年3月2日0000-000號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憑(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807號卷第27頁),足證上開扣押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亦具有違禁物之性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