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 鄭鴻滄
鄭鴻忠 被告 陳建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1、2項係分別請求被告移轉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10萬股之股份予原告,依原告民國110年6月22日具狀主張股票價值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0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萬元(計算式:20萬股×10元=
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