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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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6號聲請人 陳鍾月枝 代理人 蘇亦洵 律師相對人 鍾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依約定將其所繼承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是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75萬8,3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附表:
┌─┬───────────┬─────┬───┬─────┬────────┐│編│請求移轉之標的│公告現值│面積│請求移轉之│價額(新臺幣,元││號│(苗栗縣○○鎮○○段)│(元/㎡)│(㎡)│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1.│52-5地號土地│2萬5,000元│331│1/3│275萬8,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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