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85號聲請人 鄭任斌 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聯絡人:合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凌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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