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建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建字第155號原告 王龍田 即好來屋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際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