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台北縣新莊市○○路○○○巷1之4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金融機構之法人,而所提起為定型化契約之民
事小額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合意管轄
適用。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本件被告住所地即已設在台北
市○○區○○○路○段○○巷○○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足
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
所地所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准 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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