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