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韋志 被告 葉志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440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曾正龍法官余銘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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