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號原告 徐振翔 被告 王朝源
陳玉柳 王富澤 王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王朝源請求分割繼承之公同共有物,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王朝源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4,5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00元,尚應補繳14,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
┌────────────────────────────────────┐│單位:新臺幣│├──┬─────┬──────┬──────┬──────┬──────┤│編號│土地/建物│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被告│訴訟標的價額││││(平方公尺)│(元/平方公│王朝源之應繼││││││尺)/房屋稅│分比例││││││課稅現值│││├──┼─────┼──────┼──────┼──────┼──────┤│1│臺南市仁德│253.88│16,400元│1/4│1,040,908元○○○區○○段99│││││││地號土地│││││├──┼─────┼──────┼──────┼──────┼──────┤│2│臺南市仁德│341.34│16,400元│1/2×1/4│699,747元○○○區○○段│││││││151地號土│││││││地│││││├──┼─────┼──────┼──────┼──────┼──────┤│3│臺南市仁德││15,500元│1/4│3,875元○○○區○○路1│││││││段766巷25│││││││弄14號建物│││││├──┼─────┴──────┴──────┴──────┼──────┤│合計││1,744,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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