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98號原告 陳榮煉 被告 黃稚雅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