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7722號債權人 吳坤龍 債務人 林逢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逢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十九點五一之依據(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二、債務人林逢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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