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648號原告 隋也
呂婉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 林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隋也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婉毓如附表二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二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隋也以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萬元為原告隋也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呂婉毓以新臺幣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呂婉毓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分別向原告隋也、呂婉毓借貸如附表一、二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並簽訂有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惟被告事後均未依約繳納利息,且借款清償期屆至亦未清償,屢經原告向被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爰依消費借貸關係提起本訴,因被告未依約繳納利息之日期有所不同,故均統一請求自借貸期間屆至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法定最高約定利息。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隋也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呂婉毓如附表二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二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2人主張被告前後向渠等借款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
,迄今均未清償等節,據原告2人提出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共9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21頁),是原告2人主張本非無據,而被告對於原告2人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205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2人借款如附表一、二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均有前述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影本為據,足認兩造間確存有消費借貸關係。而依前述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書約定,被告與原告2人所約定之利息如附表一、二約定利息欄所示,然依渠等約定利息將超過週年利率20%,是依前開規定,原告2人對於超過週年利率20%部分並無請求權,是原告2人請求利息均以週年利率20%計算,即屬有據。從而,原告2人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一┌─┬───┬─────┬─────┬─────┬─────┬─────┐│編│貸與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1│隋也│103.11.10│130萬元│月息2%│103.11.10│104.1.10││││││││││││││││104.1.9││├─┼───┼─────┼─────┼─────┼─────┼─────┤│2│隋也│104.5.11│40萬元│月息3%│104.5.11│104.6.11││││││││││││││││104.6.10││├─┼───┼─────┼─────┼─────┼─────┼─────┤│3│隋也│105.7.12│70萬元│月息2.5%│105.7.12│106.7.12││││││││││││││││106.7.11││├─┼───┼─────┼─────┼─────┼─────┼─────┤│4│隋也│106.2.13│40萬元│月息2.5%│106.2.13│107.2.13││││││││││││││││107.2.12││├─┼───┼─────┼─────┼─────┼─────┼─────┤│5│隋也│106.5.12│40萬元│月息2.5%│106.5.12│106.6.12││││││││││││││││106.6.11││├─┼───┼─────┼─────┼─────┼─────┼─────┤│6│隋也│106.9.11│40萬元│月息2.5%│106.9.11│106.12.11││││││││││││││││106.12.10││├─┼───┼─────┼─────┼─────┼─────┼─────┤│7│隋也│106.10.12│80萬元│月息2.5%│106.10.12│106.9.10││││││││││││││││107.1.11││├─┴───┴─────┼─────┴─────┴─────┴─────┤│合計│440萬元│└───────────┴───────────────────────┘附表二┌─┬───┬─────┬─────┬─────┬─────┬─────┐│編│貸與人│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約定利息│借款期限│利息起算日││號│││(新臺幣)││││├─┼───┼─────┼─────┼─────┼─────┼─────┤│1│呂婉毓│106.4.10│50萬元│月息2.5%│106.4.10│106.7.10││││││││││││││││106.7.9││├─┼───┼─────┼─────┼─────┼─────┼─────┤│2│呂婉毓│106.8.10│40萬元│月息2.5%│106.8.10│106.9.10││││││││││││││││106.9.9││├─┴───┴─────┼─────┴─────┴─────┴─────┤│合計│90萬元│└───────────┴───────────────────────┘